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22、23、2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24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易建军 | 易建军于2025年04月28日11时许,携带禁用渔具(一根海竿,一个纺织轮,在鱼线的一头绑有一个铅头和一个三本钩)进入东洞庭湖水域岳阳楼区贮木场洞庭湖湖边。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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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政)罚〔2025〕2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刘生荣 | 刘生荣于2025年3月6日14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人使用一根海竿(鱼钩挂在湖底)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21条白鲢,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经执法人员称重21条白鲢共计5.85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1根; 2、没收渔获物白鲢5.85公斤;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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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政)罚〔2025〕2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杨加兴 | 杨加兴于2025年3月6日14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文台附近水域使用1根路亚竿搭配带铁板的三本钩(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涉案渔获物为36条白鲢、1条鲫鱼;经执法人员称重白鲢10千克,鲫鱼0.2千克,共计10.2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1根; 2、没收渔获物白鲢5.85公斤;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