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17号、岳农(渔政)罚〔2025〕2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17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黄孝强 | 黄孝强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路亚竿1根,搭配带铁板的锚钩1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3条白鲢,经执法人员称重共计0.8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带铅坠的锚钩1个; 2、没收渔获物3条白鲢(0.8千克);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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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政)罚〔2025〕2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李博 | 李博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3米长海竿1根(钓具包内还存放着海竿1根)搭配带铁板的锚钩1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8条白鲢,经执法人员称重共计2.3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2根、带铅坠的锚钩1个; 2、没收渔获物8条白鲢(2.3千克);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