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17号、岳农(渔政)罚〔2025〕21号)
来源: 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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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政)罚〔2025〕17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黄孝强

  黄孝强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路亚竿1根,搭配带铁板的锚钩1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3条白鲢,经执法人员称重共计0.8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带铅坠的锚钩1个;
 2、没收渔获物3条白鲢(0.8千克);
 3、罚款23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2 岳农(渔政)罚〔2025〕21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李博

  李博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3米长海竿1根(钓具包内还存放着海竿1根)搭配带铁板的锚钩1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8条白鲢,经执法人员称重共计2.3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2根、带铅坠的锚钩1个;
    2、没收渔获物8条白鲢(2.3千克);
    3、罚款23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