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财法〔2024〕4号)
来源: 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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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岳阳市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湘沪湘城第048栋14楼1401号

  我局收到岳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对我中心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启动调查监督程序的函》后,依法依规对你公司代理的“岳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岳财市采计〔2023〕000205号)进行了调查及问询。

  一、查明的问题

经查看评标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与招投标文件,并对代理公司进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岳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岳财市采计〔2023〕000205号)采购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投标供应商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资格检查文件中放入营业执照,让其通过了资格性审查。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项目备案资料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陈兵的询问笔录为证。

  二、调查结论

  我局认为该项目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三、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岳采购监管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罚款,并责令整改(整改措施包括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0211222010010001995,收款人开户行:湖南银行岳阳财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岳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