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YYCR-2022-13001 发文字号:岳建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 2022-10-24 失效日期:2027-10-24
岳建发〔2022〕12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执法工作、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违法情形类别 |
具体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1、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四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五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330KV以上500KV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6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六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八十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情节 |
1、总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六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四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五公里以上十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500KV以上1000KV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60立方米以上24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总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四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十公里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1000KV以上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一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24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1、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四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五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330KV以上500KV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6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六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八十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一般情节 |
1、总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六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四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五公里以上十公里以下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500KV以上1000KV以下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60立方米以上24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八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总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四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8、十公里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1000KV以上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一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站、码头,24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其他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违反国家规范条文B条5-6处,或C条9-12处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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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其他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违反国家规范条文B条7-8处,或C条13-16处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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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其他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违反国家规范条文A条1处及以上,或B条9处及以上,或C条17处及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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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情节较轻 |
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情节 |
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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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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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一般情节 |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要求施工企业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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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处以上的; (2)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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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一般情节 |
(1)设计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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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设计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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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一般情节 |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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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二处以上; (2)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 |
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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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罚款 |
情节较轻 |
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一般情节 |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二处以下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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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二处以上的; (2)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注:一、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阶次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处罚幅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七)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照本基准上调一个阶次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上限。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