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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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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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岳阳市无名无主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岳民发〔2013〕64号),规范了我市无名、无主遗体处理办法,对规范我市殡葬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该文件已过有效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名、无主遗体处理工作,我局在参照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和总结历年我市工作开展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

  (一)《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四)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三点“ 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按照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无人认领遗体的概念。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姓名、身份清楚,但无人认领或家属、单位在遗体存放期满后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

  (二)完善无人认领遗体相关处理流程。对无人认领遗体遗体的接运、保存、认领、公告、处理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强调无人认领遗体经费保障。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列,按照财政财务规定对处理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四)建立健全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保障制度。强调了民政、公安、卫健、财政、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各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对推诿不作为、拖延造成影响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保障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