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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汨罗市公安局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打击犯罪 |
来信人: | 黎新辉 |
来信时间: | 2025-05-23 06:02:15 |
内容: |
汨罗市公安局局长李岳星同志: 你好! 本人于2024年10月17日陪同被害人林祖铭到贵局就“韩建武、韩运芳涉嫌合同诈骗林祖铭”一案进行报案,并由工作人员郑剑、沈睿天与被害人林祖铭做了询问笔录。因迟迟未获得立案通知,经本人向贵局咨询得知已经交由当地派出所川山坪所进行初步侦查,该所回报情况为:“1,韩建武为当地人,联系不上;2,韩运芳为岳阳市户籍,无管辖权。侦查遇阻,暂时搁置。”。 真实情况并非该所回报,经本人调查得知,川山坪所民警周曦与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韩建武等人私交甚密,具有极大包庇犯罪人员的嫌疑。由于贵局内部人员的失职导致犯罪嫌疑人又进一步进行了新的犯罪活动,具体情况请贵局派专人与本人对接时由本人提交。 本人请求贵局依法排除腐败分子制造的干扰,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进行传唤、拘捕犯罪嫌疑人韩建武、韩运芳等人,打击犯罪,保卫人民! 附:川山坪所民警周曦与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韩建武等人的亲密交往照片,证明确有其事。 实名投诉人(报案人):黎新辉 联系电话:15616179387 于2025年5月23日 附件1:IMG_3422.jpeg 附件2:IMG_3745.png 附件3:IMG_3724.png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25-05-30 11:34:03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信件已收悉,经我局核查,回复结果如下: 一、事件详细说明: (一)林祖铭与韩运芳借贷关系的详细说明。 经核查:2021年12月30日,韩运芳、林祖铭及邹权银合伙成立汨罗市广湘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记公司)。当日,韩运芳、林祖铭、邹权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广湘记公司章程,选举林祖铭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韩运芳为公司监事,指定林祖铭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广湘记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韩运芳认缴2万元,占比20%,林祖铭认缴5.5万元,占比55%,邹权银认缴2.5万元,占比25%;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实际占股比例为韩运芳占比20%,林祖铭占比65%,邹权银占比15%。之后,邹权银向林祖铭转让了15%的股份后退出公司,公司股权变更为韩运芳占比20%,林祖铭占比80%。上述股权变更,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2022年7月,韩运芳开始通过微信和林祖铭沟通退股事宜。 2022年8月韩运芳与林祖铭通过微信协商,将其此前投入公司的相关资金款项约定为对林祖铭的借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林祖铭于 2022年8月9日向韩运芳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韩运芳现金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年利息6万元/年,利息每年年底结,直到归还本金。特立此据为凭。2022年2月1日。林祖铭”。该《借条》虽落款日期为 2022年2月1日,但实为对双方于2022年8月6日达成的借款合意及利息起算日约定的书面确认(即倒签)。林祖铭在沟通中承诺会归还本金,并保证若未能归还,则每年仍支付利息6万元。 (二)林祖铭与韩建武房屋租赁关系的详细说明。 经核查:2021年12月25日,汨罗市高能种养专业合作社(已注销)、韩建武、任小伟、黎祥(甲方、出租方)与广湘记公司、韩运芳、林祖铭、邹权银(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所出租房坐落于川山坪镇高家坊集镇原越江地区供销社高坊分社农化仓库,占地5544㎡,包括厂房4栋,生活用房1栋,供水、供电、进出道路等基础设施齐全。甲方确认为本合同出租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拥有合法的出租权利。房屋出租价格为每年99800元。租赁期限暂定10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32年4月1日止。乙方承租的房屋用途为食品加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广湘记公司将该房屋用于其经营场所。2021年12月23日,汨罗市川山坪镇高家坊村村民委员会、汨罗市川山坪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产权证明》载明:该厂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安全隐患,广湘记公司申请将该厂房作为公司的住所使用。 二、针对质疑内容的反馈: 1.林祖铭认为自己被韩建武、韩运芳诈骗,遂于2024年10月17日向汨罗市公安局川山坪派出所报警。当日,汨罗市公安局川山坪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林祖铭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收集了林祖铭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查,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口头告知报警人林铭组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 2025年03月24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就林祖铭、韩运芳之间经济纠纷一事进行判决,判决文书号:(2024)湘0111民初14051号。 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林祖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运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2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韩运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218元,保全申请费4229.32元,由被告林祖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经核查,群众反映川山坪所民警周曦与韩建武等人的交往过密的情况并不属实,川山坪派出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各类案事件。 汨罗市公安局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