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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佳均与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临劳人仲案字〔2025〕54号),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组庭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00分在临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湘市临湘大道15号人社局十一楼1101室,电话0730-3799710)开庭审理此案,你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临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