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主项及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及编码 |
业项序号 |
业务 办理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 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002036001001)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注销)的文件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各地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4.《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第三条、第六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002036001002) |
2 |
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新增登记)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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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第五条、第九条; 7.《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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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灵活就业人员减少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减少登记)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如为退休人员因死亡办理停保的需书面告知,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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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工增加登记 |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新增登记)(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特殊人群还需提供:1.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2.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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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减少登记 |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减少登记)(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如为退休人员因死亡办理停保的需书面告知,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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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职转 退休 |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3.退休审批材料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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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002036001003) |
7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新增、中止、终止、恢复)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各地应积极协同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方便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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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4) |
8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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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5) |
9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档案记载首次出生日期、人员身份、人员状态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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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6) |
10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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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断档补缴 (002036001007) |
11 |
法定断档补缴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法定断档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需要的对应佐证材料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需要的对应佐证材料包括: 1.劳动关系存续期补缴的,需提交①关于申请法定断档补缴的报告(写清断档、补缴原因);②申请断档补缴期间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公章),如劳动合同等;③申请断档补缴期间的单位工资发放材料(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公章),如工资表等; 2.经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或法院判决补缴的,可提交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公章); 3.其他情况要求补缴的,需提交《关于申请断档补缴的报告》(写清补缴原因),有印证材料的需一并提交材料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公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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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00203600200Y) |
8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002036002001) |
12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9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002036002002) |
13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 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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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002036002003) |
14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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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0203600300Y) |
11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02036003002) |
15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转出或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可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第八条 、第九条。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出或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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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002036004001) |
17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现场), 2个工作日(线上)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通过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 ,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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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1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002036004002) |
18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现场), 2个工作日(线上)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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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002036004003) |
19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现场), 2个工作日(线上)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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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002036004004) |
20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 |
即时办结(现场), 2个工作日(线上)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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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002036004005) |
21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
即时办结(现场), 2个工作日(线上)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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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00203600500Y)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002036005001) |
22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3.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鼓励各地为群众提供线上办理渠道。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2〕52号) |
23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3.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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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002036005002) |
24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将“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鼓励各地为群众提供线上办理渠道。 |
《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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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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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00203600600Y) |
19 |
门诊费用报销 (002036006001) |
26 |
门诊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加盖医药机构印章)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无第三方责任的应填写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核表; 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抢救相关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 4.《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 |
20 |
住院费用报销 (002036006002) |
27 |
住院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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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00203600700Y) |
21 |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002036007002) |
28 |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印章) 4.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印章)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病历资料中产前检查费只需要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计划生育医疗费只需要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只需要出院记录; 2.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可合并支付,一次性提供材料;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002036007004) |
29 |
生育津贴支付 |
1.《湖南省生育津贴申领表》或《湖南省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2.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印章)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还需要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电子发票); 2.病历资料主要为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资料需能证明以下事项之一:①平产、难产和本次生育胎儿数,②终止妊娠时的已怀孕月份数;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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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00203600800Y) |
23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002036008002) |
30 |
门诊医疗救助申报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 |
31 |
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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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Y) |
24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1) |
32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申请环节可只需提供第1项和第2项材料,其它材料可在审核评估环节提供; 2.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25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2) |
33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湖南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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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00203601000Y) |
2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002036010001) |
34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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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002036010002) |
3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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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说明: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委托办理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初次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等涉及费用支付业务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应提供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