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汨罗市✱✱✱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81✱✱✱✱✱✱✱✱✱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负责人:李✱✱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30681✱✱✱✱✱✱✱✱✱
2025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对某学校食堂使用的籼米(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规格:25kg/袋、质量等级:一级)进行监督抽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学校食堂使用的籼米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2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No:25FJ01003)。
经初步审查,该学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但该校在购进上述批次大米时,查看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大米的合格证明,并且还和定点配送商行签订了采购合同书,合同书中也注明了配送单位配送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全部由配送单位负责,该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该学校不予立案。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