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5〕45号
当 事 人:汨罗市*福页岩环保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
经营者:廖**
身份证号码:430681******
2024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后处理转批通知单》【市局转批号:2024-057(省抽、宜春市抽)】以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TCL-202400020)。上述文件显示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页岩烧结多孔砖经抽检被判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尺寸允许偏差、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96-2024《2024年湖南省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序号二、1、检验项目:尺寸允许偏差—长度L,计量单位:mm,标准要求:样品平均偏差±2.5,检验结果:-4.5,单项结论:不合格;2、检验项目:尺寸允许偏差—宽度B,计量单位:mm,标准要求:样品平均偏差±1.5,检验结果:-2.5,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尺寸允许偏差—高度H,计量单位:mm,标准要求:样品平均偏差±1.5,检验结果:-3.0,单项结论:不合格;序号四、1、检验项目:强度等级—抗压强度平均值,计量单位:MPa,,标准要求:≥10.0,检验结果:8.2,单项结论:不合格;2、检验项目:强度等级—强度标准值,计量单位:MPa,,标准要求:≥6.5,检验结果:6.3,单项结论:不合格”。
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经核实,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034484)以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TCL-202400020),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生产12万块上述页岩烧结多孔砖(规格型号:240*90*90(mm),生产日期:2024.8.1),成本价0.34元/块,销售价0.38元/块,货值金额共计45600元。该批产品在2024年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截止到2024年9月23日止,当事人共售出62000块,获利248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将剩余的58000块不合格砖进行了破碎回炉,并迅速向客户致电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被告知已用于建围墙没有影响,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以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页岩烧结多孔砖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页岩烧结多孔砖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页岩烧结多孔砖的事实及生产销售、获利等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5年1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5〕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获利的2480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页岩烧结多孔砖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迅速改正,向客户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将厂内库存的的不合格砖进行破碎回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7%的罚款16872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19352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