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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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 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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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康管理 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65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每年提供 1 次健康管理服务, 内容 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 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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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 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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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家上门 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 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上门 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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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周岁及 以上老年 人 |
6 |
老年人旅 游休闲、 文化活动 优待 |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 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 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 馆、体育场馆等场所 |
物质帮助 |
市文旅广电局 |
7 |
乘坐城市 公共交通 工具 |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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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 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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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周岁及 以上老年 人 |
9 |
高龄 津贴 |
为本地户籍 90-99 周岁老年人,按 100 元/月标准 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10 |
百岁老 年人长 寿保健 补贴 |
为本地户籍 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 400 元标准发放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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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11 |
养老服 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养老 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居家适 老化改 造 |
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 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 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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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 活不能自理 的老年人 |
13 |
护理补 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 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家庭养 老支持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 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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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老 年人 |
15 |
最低社 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 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 人 |
16 |
分散供 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自愿选 择在家供养的 60 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对生活 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7 |
集中供 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自愿选 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 服务的 60 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就近安排到相 应供养服务机构或入住市失能照护中心,提供基 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 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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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8 |
探访服 务 |
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 等方式,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19 |
集中供 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 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0 |
优先享 受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 残疾老年 人 |
21 |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和重度 残疾人 护理补 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 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 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 落的流 浪、乞讨 老年人 |
22 |
社会救 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服务项目支出责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16 号)执行 |